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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却诉至法院,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返还垫付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起诉要求机动车醉酒驾驶人返还垫付保险赔偿款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刘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2021年12月,刘某驾驶该车辆与韩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刘某、韩某受伤,并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2年4月,韩某将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韩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000元;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韩某车辆损失2000元,同时按事故责任70%比例赔偿韩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7848.11元,以上合计49848.11元。
保险公司于2022年5月支付韩某赔偿款198000元后,于2023年2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他虽然因为醉驾被判,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保险公司向其追偿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先予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履行赔偿损失义务,故有权依法向侵权人刘某追偿,遂判决刘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赔偿款198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车主为车辆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分担风险,花较少的保费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但是,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不仅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公司存在有权拒赔、免赔和垫付后追偿的各种情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以追偿的情形。本案中,刘某虽然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0万元,但因其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所以不仅商业险不予赔偿,而且还属于交强险赔付后可追偿的情形,故保险公司要求刘某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保险只为合法行为兜底,不为违法行为买单。广大驾驶人员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险,安全驾驶才是最好的“保险”。
通讯员 蒋太艳 崔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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